尚未審定前勿要求開發單位先行辦理環境影響評估變更
2015-08-20
主題 轉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請該署審查通過環境影響評估之開發案件,貴局就環境影響評估已物曬像依據其他法規進行後續審查時,請本諸權責進行審議,於尚未審定前,請勿要求開發單位先行辦理環境影響評估變更。
發文日期 2015-08-14
發文字號 南市工管二字第1040793811號
發文機構 臺南市政府工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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