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第11條第2項第1款第1目所規定之累積工程、工地負責人年資經驗是否須取得古蹟工地負責人證照為始起算
2024-01-22
主題 屏東縣文化資產保護所函詢《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第11條第2項第1款第1目所規定之累積工程、工地負責人年資經驗,是否須取得古蹟工地負責人證照為始起算,復如說明。
發文日期 2024-01-16
發文字號 文資蹟字第1133000652號
發文機構 文化部文化資產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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