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議營造業法第17條第2項「…應於期限屆滿三個月前六十日內…」之規定以「屆滿前三個月內」提出即可
2020-02-07
主題 臺灣區營造公會來函建議營造業法第17條第2項「…複查之申請,應於期限屆滿三個月前六十日內,…」之規定,屢因廠商不識字義逾期申請而遭受處分,以「屆滿前三個月內」提出即可1案,復如說明。
發文日期 2020-01-22
發文字號 營授辦建字第1093500392號
發文機構 內政部營建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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