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年6月1日至7月31日為申報淨值期間
2019-06-20
主題 依營造業承攬工程造價限額工程規模範圍申請淨值及一定期間承攬總額認定辦法第7條第1項規定:「營造業應於每年6月1日至7月31日間檢附承攬工程手冊及前一年或最近一年營利事業所得申報書或經會技師簽證資產負債表,向登記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淨值及承攬總額。」,請配合辦理。
發文日期 2019-06-17
發文字號 南市工管一字第1080710755號
發文機構 臺南市政府工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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