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離島地區」承攬營繕工程得否依同法第66條第4項規定改採逐案簽章疑義
2015-08-17
主題 有關「離島地區」丙等營造業換領為丙等綜合營造業(留任工地主任為專任工程人員)未滿5年,即改依營造業法第68條規定設置其營造業人員,其至「非離島地區」承攬營繕工程得否依同法第66條第4項規定改採逐案簽章疑義一案,詳如說明。
發文日期 2014-04-11
發文字號 內授營中字第1030802808號
發文機構 內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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