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建議勞動部暫緩執行將原勞工安全衛生法第5條規定修正為「職業」安全衛生法第43條
2014-05-21
主題 有關 貴部將原勞工安全衛生法第5條規定,於修正為「職業」安全衛生法第43條時,將原違反第5條規定須經「通知限期改善而不改善」等刪除,此修正刪除嚴重影響廠商之權益,建請 貴部參納賜覆。
發文日期 2014-05-15
發文字號 臺區營(103)銘業字第0202號
發文機構 臺灣區綜合營造工程工業同業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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