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內政部營建署修正並調高營造業法第23條、營造業承攬工程造價限額工程規模範圍申報淨值及一定期間承攬總額認定辦法第4條各等級綜合營造業可承攬造價限額額度
2022-09-22
主題 為因應近期營建材料、工地人力薪資等價格大幅上漲,謹請內政部營建署修正並調高營造業法第23條、營造業承攬工程造價限額工程規模範圍申報淨值及一定期間承攬總額認定辦法第4條,所訂各等級綜合營造業可承攬造價限額額度,俾符合當前營建工程物價,以利營建環境發展。
發文日期 2022-09-22
發文字號 臺區營靖業字第1110900141號
發文機構 臺灣區綜合營造業同業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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