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攬公共工程契約未將仲裁機制條款納入
2013-05-03
主題 檢送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02年4月22日工程企字第10200107000號函示影本乙份供參,爾後各會員如有承攬公共工程契約,未將仲裁機制條款納入契約中時,請即時向本會反映辦理,詳如附件,請 查照。
發文日期 2013-04-25
發文字號 臺區營(102)銘業字第0206號
發文機構 臺灣區綜合營造工程工業同業公會
附件下載 臺區營(102)銘業字第020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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