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定規模以上新違建列為「優先拆除」對象
2014-10-07
主題 為遏止本市新違建之增加,明定一定規模以上新違建列為「優先拆除」對象,並於104年1月1日起適用執行。
發文日期 2014-10-01
發文字號 府工使一字第1030904947號
發文機構 臺南市政府
附件下載 府工使一字第103090494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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